致一企业主的法律咨询回函
致一企业主的法律咨询回函
黄总:你好!
你发来的合同文本,我大致看了一下。
1、合同总额不详,合同价格是14600元/吨,50吨提完为止,如此,合同总额大致在73万元。
2、双方约定定金30万元,不符合法律规定,超过了20%。超过20%的部分不算定金,只能算作货款。73万元的20%,定金只有14.6万元。
3、双方有付款逾期的约定,所以,你得将贵公司付款明细,比如日期、金额等证据材料发给我研究。
4、我注意到: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有“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,乙方自愿退回定金外需向甲方支付10万元补偿款”的约定。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应为合法有效;但是,该约定受公平原则的规制!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,目前存疑。更何况,此补偿款的支持还有括号内内容的约束。括号内的内容是“补偿款限于货品出现质量问题,乙方拒绝配合整改,未按交货时间交付货物。”
5、本合同管辖约定不明,一般地,应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。本案中,被告所在地在江苏盐城。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,一般地,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很难支持除了定金之外的、没有损失的所谓补偿费!因为这违反公平原则!
以上,是我初步的理解。仅供参考!
如果说需要我进一步提供法律服务,请来我所找我。如果说需要我们代理诉讼,还需要办理委托代理手续。
宗潜
18914620678
2021-06-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