致新疆HM公司的律师函
律师函
新疆HM热电有限公司:
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LP机电有限公司委托,特致函贵司。
今天接到贵司生产技术部签章的《非厂内人员考核奖励汇总模板》表格。该表格显示,贵司拟对该司履行2020年《新疆HM热电有限公司#5、#6炉空预器更换管箱施工合同》进行考核,考核内容涉及四项,拟扣除合同金额96300元!
就此,逐条沟通如下:
关于第一点,贵司所指称的空预器管箱漏风一事,是在贵我双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共同验收合格,该司工作人员撤场之后,贵司单方面所声称的。该司撤场之前,为了体现对客户的负责,鉴于贵我双方距离遥远的客观实际,该司和贵司约定,一旦发现轻微质量问题,从经济和效益角度出发,由该司支付维修费用,请求贵司在当地(包括贵司本身)选择有电焊资格的技工进行维修。现,该维修质量合格,应视为该司履行合同符合约定标准,不应再行考核评价“工程质量不合格”!当然,因此前贵司未就维修费用专门向该司主张,故,该司暂未支付该款项。依照贵我双方约定,该费用由该司承担,自无异议。
关于第二点,根据贵我双方所签订《技术协议》第九条第二款“具体停炉时间甲方在工期确定提前10日通知乙方”。就#6炉停炉一事,该司现有证据材料显示——7月17日,贵司与该司就此合同项目进行对接的韩工来信讲8月5日停#6炉,但,此后,贵司多次明确告知该司该计划更改。直到现在,贵司再无任何书面函件致该司通知具体停炉时间。该司在电话里得到贵司停炉检修的信息,并于9月5日确认后,便立即组织人员前往贵司。众所周知,因为疫情封锁,新疆直到9月4日才解除封锁。故,该考核既不符合客观情况,更不符合合同约定!
关于第三点,即使贵司所称“#5、#6炉个延期交工各3天”成立,按照合同7.3条“由于乙方的责任未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完工,(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)每推迟一天,乙方应支付300元的违约金。”之约定,也根本不可能得出“延期交工考核3万元”的考核结论来啊!!!按照所引合同条款,即使贵司所称为事实,顶多考核扣除合同款项1800元啊!更何况,5号炉空预器、水冷壁安装期间,贵司连续几天维修、调试电除尘设施,灰尘太大,使该司无法施工,从而导致了工期有所延误。
关于第四点,该司的申明或者反驳理由同第一点,不再赘述。
该司感谢贵司的厚爱!感谢贵司与该司建立经济合作关系!
众所周知,由于招标时仍然在疫情期间,故,该司不能派人前去现场实际考察,结果发现,实际工作量远比贵司招标文件描述的工作量以及难度要大得好多!6号炉一次风换管,贵司为了尽快开机,催促该司赶工期,故要求该司改用Φ108㎜管子进行替换。该司遵嘱执行,在工作量已经完成后,所有现场工作人员经贵公司同意才离厂的。该司也帮助贵司安装了一二次风联络管和过热器防磨瓦,而这,应该说是多出的工作量……故,此项目,该司已经严重亏损。
今年由于疫情影响,企业生存十分困难,望贵司协助办理合同全款(扣除维修费用)入账为感!
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
李银生 宗潜
18914620678
2020.11.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