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
(说明:2021年3月9日,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函,《关于商评字…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》决定:“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”意思即,我们此次复审申请成功了!)
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
申请人名称:江苏QLGL有限公司
通信地址:江苏省盐城市****号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:***
职务:董事长
商标代理机构名称: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
地址:***
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:
请求贵局撤销2020年9月10日针对申请人青松商标的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。
法律依据是:贵局该通知书完全不符合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规定。
事实与理由:
2020年5月12日,申请人向贵局重新申请注册青松商标,申请号46234006,类别为第37类。
2020年7月8日,申请人接到贵局针对该商标之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》,注册号同申请号。
今天,申请人接到贵局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,理由是“该商标与深圳市天禄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709182号‘图形’ 商标近似。”
该理由根本不能成立!
申请人甚至于连一个字都不想说!因为实在是根本不存在所谓近似之说!但是,鉴于贵局的该通知极有可能会引起相对于申请人的不利法律后果,所以,申请人不得不作如下阐述:
1、 申请人之商标有大、小两个正三角形,而引证商标不存在!
2、 申请人之商标大、小正三角形之三个角有三个黑点,而引证商标不存在!
3、 申请人之商标有青松两个明显的黑体汉字,而引证商标不存在!
4、 申请人之商标有汉语拼音QINGDONG,而引证商标不存在!
5、 申请人之商标为实心纯黑色松树形,而引证商标并非如此!
6、 申请人之商标树形为四层,而引证商标为三层!
7、 申请人之商标树形边端向上,而引证商标边端水平!
8、 引证商标图形中有十分鲜明的“天”字镂空形状,而申请 人之商标并非如此!
9、 引证商标空秃秃的,由四个黑色三角形或者组合构成,显得十分零碎,而申请人之商标给人一种鲜明的整体感!
10、 ……
总而言之,申请人之青松商标与贵局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中的引证商标几乎没有任何近似之处!!
实在搞不明白贵局为什么莫名其妙向申请人发送这样一个通知书!令人匪夷所思!
综上所述,贵局该通知书既无任何事实根据,又不符合法律规定,请求撤销上述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!
附件:
1、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》;
2、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(含《引证商标》)
申请人章戳(签字)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
代理人签字:宗潜
18914620678
2020年9月18日